商务部 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

作者:公安部 发布:2026-09-22 15:00 收录:2026-09-22 16:34 1 次阅读 约 408 字
摘要: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 2026年 第40号 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,根据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…
推荐理由:本文围绕「公安部」、「美国」、「老挝」等主题展开。

商务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

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

关于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

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


2026年  第40号


为进一步做好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管理工作,根据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,商务部、公安部、应急管理部、海关总署和国家药监局决定对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进行调整,新增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甲酯、1-苯乙基-4-氧-3-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。


现将调整后的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予以公布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向美国、墨西哥、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向缅甸、老挝、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,应按照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》申请许可,向其他国家(地区)出口无需申请许可。


附件:

1. 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

2. 特定国家(地区)目录


商务部

公安部

应急管理部

海关总署

国家药监局


2026年9月22日


附件1




第一部分





第二部分





附件2




特定国家(地区)目录



1. 缅甸

2. 老挝

3. 阿富汗

4. 美国

5. 墨西哥

6. 加拿大


转载声明:本文转载自原发布平台 (作者:公安部), 原文标题《商务部 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海关总署 国家药监局 关于调整《向特定国家(地区)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》的公告》, 查看原文。 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发布平台所有,本站仅作收录与展示,未对正文内容作实质性修改; 若涉及侵权请联系本站处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