AI换脸、拟声、复活逝者:最高法新规下怎么维权?

作者:heiyi网络讲堂 发布:2026-09-12 09:29 收录:2026-09-14 13:58 2 次阅读 约 1182 字
摘要: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个案子:殷某桢的声音,被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用AI处理之后用进了产品,事先没经他同意。法院认定
推荐理由:本文围绕「AI换脸」、「人工智能」、「民法典」等主题展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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杭州互联网法院有个案子:殷某桢的声音,被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用AI处理之后用进了产品,事先没经他同意。法院认定: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权(入库编号:2025-07-2-474-001)。

这类纠纷这两年越来越多,但过去有个尴尬:原则有、细则少——AI侵权该找谁赔?被侵权的一方又该怎么举证?

2026年9月7日,最高人民法院发布《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》(法发〔2026〕10号),把这些问题讲清楚了。

▎一、AI侵权,谁掏钱?先看归责原则

意见第(三)条给了基本规则: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,按过错责任认定(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)。判断过错大小,法院会看四件事:

  • 应用场景、AI的自主化程度
  • 技术与信息的透明度、潜在风险及影响范围
  • 开发者、提供者采取了哪些预防措施、技术上有没有可能;使用者对损害的预见能力与控制能力

一句话:谁更能控制风险,谁的责任越重。

▎二、这五类行为,法院明确支持维权

1. AI换脸、虚拟形象。 未经同意,用AI处理姓名、肖像,生成能识别出本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、公开——主张侵害姓名权、肖像权,法院支持。

2. AI模仿声音。 未经同意,把某人的声音拿去做训练语料,模仿其音色、语调、发音风格,生成能听出是谁的合成人声——主张侵害声音权益,法院依法支持。

3. 操控合成形象说坏话。 用合成出来的形象、声音做不当行为或发表不实言论,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,认定为侵害名誉权。

4. AI"复活"逝者。 擅自制作、使用死者的虚拟数字形象,导致死者的姓名、肖像、名誉受侵害,近亲属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请求承担责任。

5. “开盒”“人肉搜索”。 以刺探隐私为目的,用AI对特定人的电话、账号、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追踪、分析,获取或泄露、公开私密信息,又或者借此侵扰生活安宁的——认定侵害隐私权。

但要划清一个界线:单纯模仿不侵权(比如模仿秀)。受保护的声音,得能识别到具体的自然人。

▎三、这一次,举证压力给到了AI那边

意见第(十二)条:AI生成内容侵害著作权的,法院综合考量服务类型、行业特点、训练数据来源、各方参与度、采取的必要措施以及获利情况,来认定开发者、提供者、使用者的责任。

关键在后半句:AI开发者如果主张"我不侵权",要自己举证——提供训练数据来源、训练过程记录、模型运行模式,以及科学理论依据。

过去是权利人费力证明"你抄了";现在开发者得先自证"我的训练数据来路干净"。

使用者也不能装无辜:明知或应知在先作品存在,还用AI生成实质相似作品、又无合理抗辩的,法院支持追责。

▎四、真遇到事,记住三步

第一步,固定证据。 立刻截图、录屏,必要时做时间戳或公证——AI生成的内容随时会变、会删。意见第(十七)条也明确:为固定关键技术申请证据保全,法院应当及时审查。

第二步,找对被告。 开发者、提供者、使用者可能都要担责,具体看谁的过错大、谁在控制风险。

第三步,主张要对应准。 侵害的是肖像、声音、名誉还是隐私,请求权基础不一样:肖像、声音走人格权规则,训练数据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,生成内容落在著作权法。

还有一条:AI模型训练时处理你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,合理范围内且你未明确拒绝,一般不认定侵权;但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,必须取得同意。


技术跑得快,规则得跟上。这份意见没停在口号上——“责任怎么分”“证据谁来举”这些最实操的问题,都落到了纸面。

对被AI“拿走”脸和声音的人来说,维权终于有了清晰路径。

本文依据法发〔2026〕10号整理,个案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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